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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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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1 14:23 来源:石井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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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街道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通过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http://www.xahy.gov.cn/)。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3、通过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申请公开的范围不含其他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此类信息请直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政大街1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给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方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政大街1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4975101(传真:029-81487101)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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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1 14:23 来源:石井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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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街道办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全街道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石井街道党政办是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能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财政预、决算报告;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4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6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7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2)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3)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提供政府信息时,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开程序

4.1、依据鄠邑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4.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信函、传真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4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5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4.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7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8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9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4.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可以获取的途径。

4.11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12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将依照《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4.13申请人查询已归档资料,可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并按照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办理。

4.1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5.监督与检查

5.1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网站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5.3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井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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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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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石井街道职能
发布时间:2025-05-14 09:30 来源:石井街道

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

(二)承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动区域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更新等工作,协助做好产业发展、经济统计和社会普查调查等工作。

(三)承担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推进河湖长制、路长制工作,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辖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四)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村)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五)负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推进居(村)民自治,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引导辖区单位、居(村)民和志愿者队伍为社区(村)发展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村)治理,推动形成社区(村)共治合力。

(六)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落实人社、医保、民政、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便民服务政策,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推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公”,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

(七)开展辖区综合治理工作,构建执法平台,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联动,负责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基层治理中涉及的综合问题,进行协同解决。

(八)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污减霾和防灾减灾工作,协助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人民防空、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引导群众合法合理表达意见诉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十)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参与辖区建设、发展等规划的制定,对涉及本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推动辖区高质量发展。

(十一)负责推进辖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和棚户区、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和断头路打通、架空线缆落地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工作,依法依规承担辖区农业农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扶贫开发等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乡村振兴。

(十三)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石井街道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25-02-03 11:46 来源:石井街道

街道内设机构:

(一)党建工作办公室(新时代文明实践所)

职责:主要承担基层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负责人:袁旭艳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二)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职责:主要承担党工委、办事处日常事务。负责网络安全、人大、国防动员教育、民兵预备役和人武工作。负责协调各项中心工作。负责统筹落实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工作。负责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统计等工作。负责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业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等农业农村相关工作。

负责人:党娅娟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三)平安法治办公室

职责:主要承担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工作。

负责人:杨彦辉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四)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职责:主要承担辖区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检查巡查、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灾情报送、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传染病疫情应对等工作。

负责人:王军伟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五)城建管理办公室

职责:主要承担推进辖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和棚户区、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和断头路打通、架空线落地等工作。负责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宅基地管理、征地拆迁等工作。负责完善停车场、绿地等城市配套设施,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容绿化、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生态环保等工作。负责水资源管理、林业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民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除“四害”、控烟、卫生知识普及等爱国卫生等工作。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街道事业单位:

(一)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职责:主要承担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民政、社会保障、拥军优抚、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负责社会救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创业培训、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服务等工作。负责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

负责人:丁   香      联系电话:029-81487034

(二)社区(村)管理和网格化服务中心

职责:承担社区(村)规划、社区(村)建设和社区(村)管理。负责社区(村)换届选举、事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育建设工作。负责基层管理网格“多网合一”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统筹网格内综合治理、公共安全、治污减霾、隐患排查等网格化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来自12345市民热线、媒体及其他政务渠道的诉求,反馈办理结果。

负责人:高   超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职责:负责承担辖区综合执法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投、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建立与区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辖区驻街道执法机构,纳入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对外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负责人:刘小龙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联系方式
石井街道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25-02-08 11:48 来源:石井街道

办公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政大街1号

办公电话:029-84975101

办公时间
石井街道办公时间
发布时间:2025-02-08 11:49 来源:石井街道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指南
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1 14:23 来源:石井街道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街道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通过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http://www.xahy.gov.cn/)。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3、通过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申请公开的范围不含其他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此类信息请直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49751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政大街1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给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方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石政大街1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4975101(传真:029-81487101)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信息公开规定
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1 14:23 来源:石井街道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街道办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全街道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石井街道党政办是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能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财政预、决算报告;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4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6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7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2)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3)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提供政府信息时,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开程序

4.1、依据鄠邑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4.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信函、传真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4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5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4.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7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8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9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4.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可以获取的途径。

4.11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12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将依照《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4.13申请人查询已归档资料,可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并按照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办理。

4.1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5.监督与检查

5.1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网站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5.3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井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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