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规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街道办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全街道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石井街道党政办是石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能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财政预、决算报告;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4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6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7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2)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3)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提供政府信息时,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开程序

4.1、依据鄠邑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4.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信函、传真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4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5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4.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7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8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9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4.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可以获取的途径。

4.11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12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将依照《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4.13申请人查询已归档资料,可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并按照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办理。

4.1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5.监督与检查

5.1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网站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5.3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井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