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效果
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文件要求,科学有序的开展我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考核评估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区黑臭水体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标
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分“初见成效”“长治久清”两阶段。黑臭水体治理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当年,水体要达到“初见成效”的标准,次年要达到“长治久清”标准。整治效果经评估达到“初见成效”的,视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达到“长治久清”的,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销号,并持续保持治理效果(各阶段评估要求详见附件1)。
二、评估主体、对象和范围
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水务局组成验收评估组,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要求》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辖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三、评估方法、程序
(一)评估方法。
依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采用第三方评价法。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竣工后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水体水质跟踪监测,开展公众调查评议,核查整治工程竣工资料、影像资料、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等,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程序。
1.提出申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黑臭水体整治责任单位,负责在主体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同步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前期资料、施工合同、完工证明等)以及相关影像资料(2020年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责任单位一览表详见附件2)。
2.开展公众调查。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公众满意度调查采取公共调查问卷形式对黑臭水体周边范围内社区居民、商户等开展问卷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作为整治效果评估重要依据。每个水体调查问卷村民满意度>80%(原则上不少于30份)。公众调查表参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附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效果村民评议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调查。
3.进行水质跟踪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黑臭水体相关理化指标进行跟踪监测,第三方机构系统整理整治前后水质变化情况,作为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辅助判断依据。
4.长效管理机制核查。重点核查各黑臭水体所在地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否严格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责任人、责任部门;是否落实水体维护管养单位;是否落实年度管养经费;是否建立水体维护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5.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组综合公众评议调查、水质跟踪监测、工程资料和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调查、核查情况,形成评估报告,确认水体是否达到“初见成效”或“长治久清”标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评估报告上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工作安排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照本办法,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及时申请开展治理效果考核评估。其中:“初见成效”阶段评估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长治久清”阶段评估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抓紧制定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水体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管理措施、管护单位和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绩效考核制度。
五、责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西安市河长制“四无六有”的目标(无垃圾堆放、无漂浮物、无违章建筑、无污水直排;有生态空间、有牢固堤防、有管护机构、有良好水质、有美丽景观、有安全保障)等相关规定,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未通过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水务局约谈辖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及其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政策解读:关于《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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