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责任;负责区级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党建日常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教育资助和特困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五)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七)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八)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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