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方案》(鄠政办发〔2018〕212号)从即日起作废。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稿)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要求,明确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和流程,提高应急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稿)》是《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一部分,以《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区接到西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令时的处置工作。沙尘暴、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调度。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分别任第一、第二指挥长,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教科局、区投资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气象局、区司法局、区城棚改中心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铁腕治霾办(区生态环境分局2楼,电话/传真:84877006),由区铁腕治霾办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企业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拟定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各单位间协调工作;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启动(或解除)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督导各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协调区级领导开展应急值守检查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协调周边区域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区铁腕治霾办、区生态环境分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4.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值班人员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响应通知后,立即报告区级分管领导,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令起草应急响应相关文件,并在相应领导审签后通过内网、治霾QQ群、微信群下发,通知成员单位开展污染源检查并落实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排查检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单位上报的预警响应回执、应急响应日报和应急工作总结,汇总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大数据中心、区文化旅游局、电信鄠邑分公司、移动鄠邑分公司、区融媒体中心、《金鄠视野》报社等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在收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应急启动、升降、解除等通知单后,两小时内通过电视台、短信、新媒体、网站、报纸等各种途径发布应急等级,并发布相应应急等级的健康防护措施、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工作,并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应对,化解、消除舆论不良影响,确保区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处置情况。

6.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区纪委监委牵头,与区铁腕治霾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考核办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日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检查结果。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除此之外,当预测到未来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空气污染程度持续加重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前5-7天发布紧急管控指令(非预警响应),我区同步发布。届时,除抢修抢险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停止涉土作业,燃煤、水泥企业污处设施高效运转,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态环境部门驻场监管,具体排放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同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视情况发布紧急管控解除指令(若全市发布预警启动、升级或解除信息,则按预警信息执行)。

当接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的“健康防护信息”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要求发布我区健康防护提示信息,并做好预警接收和响应启动的相关准备工作。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发布后,我区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实施方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要求,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

(二)响应启动与实施

1.指挥协调

我区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原则上应遵照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信息,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2.指令传导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的预警级别,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起草我区响应通知,并及时分级签发。签发程序为: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起草预警文件并由第二指挥长签发;发布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时,由第一指挥长签发;发布红色预警(I级响应)时,由总指挥长签发。区委宣传部根据职责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全区应急响应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预警通知后,立即将信息内容传达到各任务执行单位,并督促任务执行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将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原则上3小时内将措施落实情况汇总至各管理部门(特殊情况立即报告),由管理部门收集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预警通知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3.工作开展

(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后,立即报告区级分管领导,并及时下发预警通知,通知相关单位分别或联合开展污染源检查。

(2)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监测数据变化异常情况进行组织研判,并报告区级分管领导。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携带便携式监测设备对重点区域进行排查。

(3)区投资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督促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根据预警等级并结合各自应急操作方案,严格落实相应级别的污染减排措施,并及时更新“一厂一策”公示牌信息。

(4)区城管局负责督导城区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督导全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5)区住建局负责督导全区各类建设(含市政工程)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6)区交通局要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督导公交公司落实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督导所属保洁路段、施工工地、汽车维修企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7)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园区接到预警通知后,要立即响应,迅速落实各项措施;对辖区内开展污染源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当即解决。

(8)其他成员单位均根据预警分级并按照附件职责落实响应措施。

4.督导检查

(1)应急监督检查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区铁腕治霾办督查组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区政府督查室和区铁腕治霾办督查组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I级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区铁腕治霾办督查组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2)网格监督

运用网格体系,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各项减排措施的监督落实。每日由一名二级网格副网格长对全区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区铁腕治霾办建立二级网格巡查、检查制度,组织二级专职网格员对重点涉气污染源进行检查,重点对各监管区域加强巡查,防止各类焚烧、散煤使用、道路扬尘等现象发生,同时,要及时制止发现的污染问题,对无法处置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三级网格长(副网格长)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各类污染源进行督导检查。

(3)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追究责任。

5.考核评估

(1)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规定,按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工作信息。应急响应启动当日,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回执单,次日起每日16时前,报送当日应急响应工作日报,做到检查有时间、被查单位有名称、查出问题有详情、整改有期限、处罚有结果。响应升级后,不涉及等级调整任务的成员单位,继续按照原应急响应措施要求,抓好落实,上报日报。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凡涉及数据的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凡因特殊原因应急措施无法执行到位的,需第一时间上报并说明原因,对于数据不实、超期不报、问题拖延的将依规处理,逾期不报,视为未落实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当月对各成员单位的铁腕治霾月度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污染源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区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各镇街、景区管理局督促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重污染天气的知晓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区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区公安部门按照限行规定,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全区范围内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的禁行工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严格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疏导管控措施;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工作。

②区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及涝渼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继续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焊接、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③区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区资源规划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除隧道窑)实施错峰生产。

⑤区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⑥区投资工信部门督导水泥制品、粉磨站停止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⑦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区公安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加大对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落实力度,确保100%覆盖。

⑧区投资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涉气工业企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⑨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区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区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区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区公安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②区住建部门督导全区除抢修抢险外的各类施工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③区投资工信部门督导水泥熟料生产线停止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④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力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区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区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区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区交通部门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区公安部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

②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以及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建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涉气工业企业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区铁腕治霾办负责预算并报区政府审定,各部门应急所需资金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四)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区气象部门要不断加强我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

(六)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已有的工作QQ群、微信群,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发布应急响应等级信息,及时做到信息共享。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八)医疗卫生保障

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方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方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加强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方案报备

各成员单位在本方案正式发布后,应及时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订,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涉气企业应及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见区重污染应急办发〔2019〕34号《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通知》)修订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简易工序或实施全厂停产的涉气企业,可只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方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及时对接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如有必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并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提出修订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八、附则

本方案由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方案》(鄠政办发〔2018〕212号)同时废止。

九、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2)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3)防汛车辆、应急车辆;(4)“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4.重型载货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以上的载货汽车。

5.简易工序:(1)涉气工序仅有低氮改造天然气锅炉;(2)企业生产工序不多于3条,且涉气工序仅为1条;(3)汽修行业;(4)“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附件: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政策解读:关于《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稿)》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