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第一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审定,现将鄠邑区辖区59个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予以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鄠邑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第一批).docx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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