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气象局气象台台长史钰解读《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第一批)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迅速有效地执行该《条例》,加快推进鄠邑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第一批)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条款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要求,全面履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法定职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切实筑牢气象安全防线,为鄠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精准、高效的气象保障支撑。

三、主要任务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四、《通知》是否存在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为新制定通知,无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