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2025年)的公告

《西安市鄠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2025年)》已经 2021年 6 月 29 日听证会全体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鄠邑区烟草专卖局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0-2024年)》同时废止。

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2025年)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西安市鄠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服务社会、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局参照以下标准制订合理布局规划:

(一)不予许可情形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予许可的情形。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的物品。如:化工、农药、油漆等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如: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等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有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4.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周围。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科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距离范围为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区域。现有零售户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不予延续。

5.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

6.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区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医疗卫生机构内等)。

8. 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以及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二)一般区域限制情形

1.城市、乡镇的各类街道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同侧、异(对)侧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行人不能直接通行的对侧街道排除在外。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许可。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经营场所需提供相应安全证明文书。

3.所申请零售点需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有人员居住的)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铺、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且住所应具备基本经营条件,如:经营场所内有明晰的经营用具及经营区域,门头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相符。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完全隔离,且无直接通行出入口。

(三)特殊区域限制情形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按小区住宅户数500户以内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临街的铺面不受数量限制,执行一般区域间距限制;小区内住宅需要申办许可证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同时需满足与住所完全独立。

2.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的(包含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且临街道的铺面),按门面或铺位总数设置零售点。其中,现有综合性市场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永丰市场设置 10个零售点、新世纪批发市场设置7个零售点、城北蔬菜批发市场设置6个零售点、东城菜市设置3个零售点、余下菜市设置2个零售点;新增综合性集贸、批发市场按门面或铺位总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各类市场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

3.农村区域自然村按照村民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5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未设置零售点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居住人口以街道、派出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4.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流动性大的区域,按门面或铺位总数在10个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每增加5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1个零售点。

5.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非临街)设置零售点, 10000平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各类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最多不得设置超过3个零售点;临街铺面不受数量限制,但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6.高等院校、军队营区、大型厂矿等相对封闭环境内按每3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7.依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04)及《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业态类型归属于其他类的,设置零售点与同侧、异(对)侧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距离不少于200米。

8.以上区域总量限制、距离限制,以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和政务大厅公示信息为准。

(四)优抚政策

1.军烈属及持有相关合法证件的残障人士等,依据一般区规定的 50 米放宽 至 30 米,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2.在办理优抚人群申请时须通过民政部门网络平台等渠道严格查验相关证件;

3.各类优惠条件只可享受一次,且仅限于本人经营;

4.根据地方政府要求,执行当地政府要求的部分优抚政策;

(五)附则

1.本规划中所称“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中心位置。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2.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3.对新办申请已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如经营情况及外部零售许可证布局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在3个月内申请人再次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不予受理。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说明

1.距离测量方法

(1)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2)不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3)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测量标准







(4)转角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5)有道路隔离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 a + b + c

(6)无隔离带零售点测量标准

2.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少于”不包含本数。

3.本规划实施期间,如果与现有或本规划发布后实施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划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划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4.本规划由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施行。鄠邑区烟草专卖局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0-2024年)》同时废止。

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零售业态分类 国家标准 GBT18106-2004.docx

2.本规划中涉及的业态判断标准,以《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为准参考依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