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相关行业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重大课题研究,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的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审查城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方案设计;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使用;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管理;负责建设档案管理。

(四)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网设施等管理工作,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五)负责区管城市建成区道路桥涵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区管城市建成区道路桥涵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

(六)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和夜景亮化管理。承担城市路灯照明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路灯照明和夜景亮化工作;负责行业节能管理。

(七)负责城市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工作的监管;指导、监督各镇街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行业工作。

(八)负责集中供热经营、服务、使用及设施保护等工作的监管;指导、监督各镇街集中供热管理工作,规范集中供热行业工作。

(九)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基础设施的维护、改造。统筹、指导相关基础设施维护、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区管城市建成区项目;参与相关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接收区管相关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十)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承担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及水质、水量监测和设施安全监测;负责城区市政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各镇街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区重点村镇、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试点村庄、传统村落建设;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城镇建设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排水、照明配套附属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方案的制定、施工协调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打通断头路等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城市快速路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

(十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住宅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建筑节能推进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推进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节能降耗;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负责建立完善全区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体系,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和分配计划。

(十八)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房地产业政策;负责规范和引导房地产行业发展;牵头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统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调控措施、规章制度;负责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综合统计监测、分析,提供动态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十)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指导各镇、街对辖区内房屋使用进行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负责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各镇、街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统筹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房屋交易和政策性房屋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房屋交易和政策性房屋产权管理有关政策;负责规范全区房屋租赁管理秩序;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产权界定和房改方案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

(二十三)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负责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计划;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十四)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编制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考核。

(二十五)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十六)组织编制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等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负责落实全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易地开发建设及指挥工程建设;指导各镇街开展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十九)拟订全区防空袭预案,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和人口疏散计划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负责制定全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防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和战备执勤。

(三十一)负责全区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组建和训练全区防空专业队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十三)协调利用全区人防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

(三十四)制定全区人防民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

(三十五)管理区本级人防经费和人防国有资产;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十六)拟订全区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提高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水平。

(三十七)组织全区加强要地防空与城市防卫。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

(三十八)依法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使用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协调处理。

(三十九)代管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四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