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区政府对2014年12月4日以后以区(县)政府及区(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区政府2019年第53次(总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2014年12月4日以前,以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本决定公布的待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三、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起草部门根据本决定,对待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修改,并按程序审核后印发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2.待修订的以区(县)政府及区(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3.废止的以区(县)政府及区(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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