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下放街道实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编办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区政府决定对《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鄠政发〔2024〕13号)中《鄠邑区下放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内容作以下调整:

收回的行政执法权事项共44项,具体涉及鄠政发〔2024〕13号附件清单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19项、第20项、第21项、第22项、第23项、第24项、第25项、第26项、第34项、第38项、第42项、第43项、第44项、第45项、第46项(此项蒋村街道未上收)、第55项、第56项、第57项、第58项、第59项、第60项、第61项、第62项、第63项、第64项、第66项、第67项、第69项、第74项。上述行政执法权事项收回后由原相应区级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街道不再实施。

调整后,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共34项,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西安市鄠邑区下放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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