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8日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总第147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号)以及中央、省、市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上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通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委托或招标等形式选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行专业化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法人的制度。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承担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区属国有企业(或区属国有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 代建申请和代建单位的确定
经区政府明确工作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可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承担项目代建任务。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遵循择优选用、高效快捷的原则。
由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就代建项目及代建单位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发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审批部门应将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评、可研、初设及概算等批复文件抄送代建单位。
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设计划;
(二)根据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九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配合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具体支付费用及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一) 取费标准
1.项目代建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2.代建单位同时作为项目融资主体的,具体资金成本利率报区政府确定。
3.因项目性质、建设难易程度和责任分配等因素,需超过以上取费标准的,在对应概算费用控制额度内,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具体费用标准,并组织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讨论研究后,报区政府确定。
4.代建费应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纳入项目概算。
代建项目不再列支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管理费用,项目法人单位应按代建合同约定将代建费支付给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代建单位应计取的代建费中提取管理费。
(二)代建费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项目法人单位单方终止代建项目实施的,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按照完成的比例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费。项目法人单位单方调整项目规模、工期的,与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对代建费进行相应调整。
2.代建费用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内全部结付清。
(三)代建项目资金的支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1.代建单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的:
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参建单位相关款项。
2.代建单位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的:
(1) 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法人单位申请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账户。
(2) 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发改、行业主管、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一)项目法人单位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工期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无条件组织施工单位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牵头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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