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2020年第25次(总第1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区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第四条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支出项目。

第九条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十条中央、我省、我市各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如已经上级财政评审的,区财政局不再进行评审;在脱贫攻坚期内,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组织实施,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预算(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1.招标最高限价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工程招标最高招标限价。

2.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形成最终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3.招标最高限价审核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变更的评审。

1.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工程变更,需经区政府批准通过后再进入评审环节;

2.工程变更审核依据:

(1)工程变更设计图纸、签证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中标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与建设工程及工程变更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4)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具体施工方案;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结算的评审。

1.工程结算经区财政局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以评审报告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凡是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已出具决结算审计报告的,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2.工程结算评审内容

(1)项目的发包情况,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2)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与合同工期的一致性;

(3)结算造价的确定,结算造价与估算、概算、预算对照执行情况;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3.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1)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中标文件,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竣工文件、设计文件、变更签证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

(3)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4)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具体施工方案;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宗地土地成本的评审

1.宗地土地成本经区财政局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作为宗地土地招拍挂参考依据。

2.宗地土地成本审核依据:

(1)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审批土地文件;

(2)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鄠邑分局宗地文件;

(3)中央、我省、我市、我区关于征收土地有关法规、文件、会议纪要和相关费用标准;

(4)宗地土地补偿费清册;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宗地图测绘成果表、考古勘探工作合同报告和费用支付凭据;

(6)宗地土地养老保险、有关税费支付凭据;

(7)宗地土地估价合同、费用支付凭据;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投资评审要求一次性向区财政局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评审资料;

(二)区财政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区财政局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意见审核后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初步评审意见后,如无异议,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签字盖章确认;如有异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区财政局,达成共识后签字盖章确认;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初步评审意见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六)区财政局将评审报告及审核情况报区政府批准;

(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政府批示执行。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聘请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对提供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等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局一次性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区财政局负责,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三)为了切实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未经区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与项目评审单位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公开评审项目有关情况;

(四)参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前期估算、概算、招标限价编制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人员,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的,区财政局有权终止委托评审业务,并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委托评审业务。

第十七条未经区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与项目评审单位私下接触,对外提供、泄漏、公开评审项目有关情况的,区财政局有权终止与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合作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区财政局及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投资评审流程图.DOC

政策解读:关于《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