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0年第25次(总第1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预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支出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在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基础上,编制区级财政预算。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依据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当年10月份标准编制下一年度人员经费预算数;公用经费根据政策规定、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和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分类核定,严格按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包括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两大类项目。其中,专项经费又分为经济发展类、社会事务类及基础建设类等项目。
业务经费预算、经济发展类及社会事务类预算根据各预算单位下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拟定,财政部门依据财力情况审定。
基础建设类项目,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结合发改部门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于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依据当年财力情况,列入区级年度部门预算。
(三)政府采购支出。
部门采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备费。
按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汇总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二、预算调整
年初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变更,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中,人员经费由各部门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工资审批表”计算应调整工资金额,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公用经费采取“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原则,不进行调整。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由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批示直接执行的项目,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批示要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区政府。
项目支出单笔追加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单笔追加资金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由区长审批;单笔追加资金在2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由区长专题会研究确定;单笔追加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同项目预算调整。
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汇总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区委、区政府通过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预算执行
(一)基本支出。
部门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均衡执行原则,逐月审核拨付。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分为经费类及建设类项目。
经费类项目主要用于日常工作运转和重要工作开展等,单笔30万元以下的,部门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拨付;单笔30万元(含)以上,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款申请,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定。
建设类项目由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单笔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定;单笔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核,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单笔2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区委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各镇(街)经费类项目支出单笔30万元以下的,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拨付。单笔3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款申请,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建设类项目单笔200万元(含)以下的,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款申请,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单笔2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三)政府采购支出。
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项目单笔30万元以下的,部门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拨付;项目单笔3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定。
区委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各镇(街)政府采购项目3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
(四)预备费。
财政部门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区政府决定,依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每季度末向区政府报告财政预算支出及重大项目支出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及各部门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五、附则
区级出台的其他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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