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财政支出统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程序,区财政局参考了其他区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区的财政支出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
一、预算编制
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在《西安市鄠邑区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政府采购支出、预备费编制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同时进一步阐明了预算编制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两上两下”程序,各预算单位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汇总报区政府、区委审定后,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二、预算调整
年初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变更,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中,人员经费由各部门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工资审批表”计算应调整工资金额,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公用经费采取“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原则,不进行调整。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由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区政府批示直接执行的项目,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区政府批示要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项目支出单笔追加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单笔追加资金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由区长审批;单笔追加资金在2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由区长专题会研究确定;单笔追加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同项目预算调整。
三、预算执行
(一)基本支出。
部门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均衡执行原则,逐月审核拨付。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分为经费类及建设类项目。
经费类项目主要用于日常工作运转和重要工作开展等,单笔30万元以下的,部门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拨付;单笔30万元(含)以上,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款申请,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定。
建设类项目由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单笔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定;单笔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核,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单笔2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区委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各镇(街道)经费类项目支出单笔30万元以下的,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拨付,单笔3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建设类项目单笔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2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三)政府采购支出。
政府采购项目单笔30万元以下的,部门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拨付;项目单笔3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定。
区委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各镇(街道办)政府采购项目3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
四、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每季度末向区政府报告财政预算支出及重大项目支出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及各部门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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