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0年第25次(总第1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管理和支付的各类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及资金管理,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开始前四个月编制完成。

第六条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区发改委商区财政局提请区政府批准后,转为正式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区发改委会商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并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下达。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区发改委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列入各类专项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直接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未列入项目在取得区政府书面同意后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依此分别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稳评等相关手续,并向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同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各项资料完善后报区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建设内容、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照法定形式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依照可研批复内容,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区发改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区发改委下达立项批复后10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项目情况进行公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与评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评审。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

参与项目前期估算、概算、招标限价编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经区财政局评审的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不得突破。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的,作废标处理。在区财政局评审结论未出具之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招标。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肢解、拆分。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调整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变更设计,但因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增加、建设标准提高的,设计修改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调整、施工图预算调整、施工现场签证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笔工程追加超出项目预算50万元(含)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分管部门副区长审批;单笔工程追加超出项目预算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单笔工程追加超出项目预算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单笔工程追加超出项目预算5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对项目投资追加部分一律暂不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予以拨付。

(二)凡施工过程中损坏自来水、天然气、供暖、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责任由施工方全部承担。

(三)对由于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预算调整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预算调整的,一律不予审批,并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通告。

第二十三条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预算调整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10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项目的变更情况进行公开。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拨付。

单笔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定;单笔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审核,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单笔2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部门副区长、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区委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各镇(街道办)项目支出单笔30万元以下的,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拨付,单笔3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建设类项目单笔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期间,对建设单位原则上按照不高于项目合同价70%的比例拨付项目预算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后,拨付25%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质保金制度,质保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质保期届满,若该项目未出现任何问题,建设单位予以拨付质保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五)经审核,未达到付款条件或提供资料不全、程序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决算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工程的造价决算提交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区财政局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出具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对工程结算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分级实施。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审查。

第三十三条逐步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暂缓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二)项目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到位;

(三)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四)项目前期费等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六)应上缴的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其他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我省、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DOC

政策解读:关于《西安市鄠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