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4月29日区政府2020年第16次(总第13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西安市鄠邑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19〕75号)、市资源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资源发〔2019〕208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通过“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这项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前提;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明确任务,依法推进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全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一)规范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

1.按照部省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的重点是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蒋村、玉蝉(合并前)、祖庵、甘河、渭丰、涝店的六个镇(街)要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2.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若权利人不申请重新登记则继续有效、不重新发证;若权利人申请重新登记则需根据本次调查情况核实后换发新证。同时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应逐宗核实完善权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并统一纳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和信息化应用。

(二)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确权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规范处理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一户多宅”、没有权属来源、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处理。

2.超占面积问题。

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我区农村宅基地城区及平原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对超占部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问题。

3.合法取得但没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问题。

由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村、镇(街)三级审核并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先行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房屋建设的情况。

4.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6.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但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7.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8.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景区管理局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9.只调查备案,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或房屋权属不清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5)除继承外,一户多宅的多余宅基地;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7)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严格时限,全力推进

1.前期准备阶段(4月30日前)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调查摸底、资料搜集工作、落实财政经费、技术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5月初-10月底)

组织技术单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成果公示、数据入库、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统一上报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初-11月底)

2020年11月底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调查成果由作业单位初查自检。由区资源规划分局组织进行初验,申请市资源规划局利用市级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和权籍调查系统平台,对本次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进行入库验收。

4.总结迎检阶段(12月初-12月底)

区资源规划分局将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汇交至市资源规划局,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资源规划局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组织,强力保障

1.明确分工,加强组织。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成立鄠邑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资源规划、公安、财政、农业、住建、民政、信访、各镇街、景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资源规划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资源规划分局局长兼任。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推进、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建设、建档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协助提供农村集体产权经济组织信息、农户身份信息等。区住建局协助提供农村房屋建设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核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数据。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预算与保障,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区公安分局协助核查比对相关户籍信息数据。区民政局协助查询和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区信访局负责确权登记阶段群众上访维稳工作。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宣传,作业单位人员进驻各村外业调查时的配合、协调,各村的权属争议调处和维稳工作。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景区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体,大力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充分发动群众,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3.把握重点,深入调查。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等方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测绘房屋空间位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4.强化督查、确保质量。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