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鄠邑区加强秦岭北麓区域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鄠邑区加强秦岭北麓区域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鄠邑区加强秦岭北麓区域村庄规划农房建设

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秦岭北麓区域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理,提升和控制建筑特色风貌,满足广大农村村民的建房需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秦岭北麓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秦岭北麓区域规划全覆盖,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并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秦岭北麓区域村庄规划在区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街)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按照相关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秦岭北麓区域是指新环山旅游路以北1000米线以南区域。

二、村庄规划管理

(一)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坚持先批后建的原则,应与镇村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相符合,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和乡村规划许可等手续。

(二)农户建房应满足建筑间距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四邻采光、通风、出入通道等。

(三)农房设计方案应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房屋提倡以坡屋顶为主,山墙、围墙、入户门头应突出当地特色,探索形成具有西安特色的“新关中民居”风格。

(四)严格实行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平原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五)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六)环山旅游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旅游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旅游路以北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三、农房建设管理

(一)村民建房应优先选用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如确需单独设计或修改通用设计图集的,自建房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则应委托具有房屋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开展住房设计,并逐级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村民自建住宅规模在3层以下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跨度9米以下的,可自行选择技术过硬、村民认可的农村工匠承担。探索建立农村工匠的培训、认定和管理机制。超出以上规模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施工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三)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设置专职村镇建设管理员,对村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立面屋面、竣工验收等重要部位、环节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或未按图纸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

(四)村民建房定点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经建房人、施工负责人、现场监督员三方签字后存档。

四、工作职责

(一)区秦岭保护局负责建立完善覆盖秦岭北麓全域的巡查制度,开展秦岭北麓违法建设的巡查督查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切实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区农业局负责牵头推进秦岭北麓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督促指导加快推进美丽村庄、生态村庄和清洁村庄建设。

(三)区住建局负责指导规范群众自建房管理,编制农房建设图集供村民选择,落实农村工匠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匠的管理和服务。

(四)区资源规划局负责督导加快秦岭北麓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镇街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群众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流程和管理权限。

(五)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主体,应在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常态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村镇建设助理员,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切实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同时负责辖区内农房开工查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村民委员会应将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依法建设住房,指定专职人员作为巡查员,及时发现和劝阻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等事项的代办服务。

五、监督管理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区资源规划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其他要求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地制定辖区内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报区政府备案。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的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政策解读:《西安市鄠邑区关于加强秦岭北麓区域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