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局部门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旅游景区文物、宗教、民族、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旅游景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

(二)编制和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三)实施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总体规划对旅游景区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参加景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

(四)审核辖区内各项基建计划,负责辖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维护、管理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指导、监督旅游发展项目、游乐项目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

(七)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旅游景区游客安全、环境卫生、社会治安、车辆通行和停放、商业摊贩、餐饮服务等规范化管理。

(八)负责组织引导和不断优化旅游要素配置。

(九)履行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管理职能,对景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景区进行保护和管理。

(十)负责辖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及时制止辖区的非法采矿行为,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联合执法。

(十一)负责辖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原太平地区和涝峪地区人大选举、武装工作分别由草堂镇、石井镇承担。

(十二)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