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14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税发【2019】96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职责划转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库【2019】25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税发【2019】131号)等文件精神,
及西安市税务局工作安排,我局拟代区政府起草了《西安市鄠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统称《医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征收机关为区人社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征收机关为区卫计局。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只是征收主体的变化,各项政策都没有变化。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各项制度,并结合我区实际拟定。
初稿起草后,已会同区财政局、人社局和区医疗保障局召开联席会议,就《医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商议,结合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初,二稿完成后,再次书面函询了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各单位均给出了书面回复,(详见后附资料)。
其中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鄠邑支行无意见。有修改意见的单位有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疾人联合会,修改意见如下:
一、区财政局:
第二点工作任务修改如下: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资金划转、退费资金划拨。主要包括:负责将缴入“社保基金待解缴”科目居民医保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财政专户:负责提供征缴专用票据;负责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额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专户。修改为“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征缴专用票据,并对提供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按照区医保局提供的参合人数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的账户划转区级配套资金”。
二、区医疗保障局提出建议做以下方面内容增加: 1、工作任务方面第一段中增加: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费的,按每人250元征收,取得2020年1月1日至200年12月31日相关医疗待享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底缴费的,按每人250元征收,从缴纳次日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未在上述时间缴费的,按每人770元征收,从缴纳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2、工作任务方面增加一项:落实贫困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2014年、2015年已脱贫户)、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按每人60元执行。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及贫困重度残疾人无需个缴纳参保费用。要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4年、2015年已脱贫户)100%参加基本医保。 3、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方面:调整为区税务局与区医保局成立联合工作专项小组,实行双组长责任制,主要沟通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成员名单如下: 区医保局联合工作专项小组成员:技术联络人:肖飞 增加郭君莹。
三、区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方案应将“区残联负责明确重残人员信息,确定相关人员增减情况;负责在集中征缴期前将人员类型、名单及补助标准(电子数据)传递给区税务局”。修改为:“区残联负责明确重残人员信息,确定相关人员增减情况;负责在集中征缴期前将人员类型、名单(电子数据)传递给区税务局”。以上三个单位修改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三、主要内容
《医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共分为四部分,包括 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医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对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鄠邑支行、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区民宗局、税务局及各街镇的职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在区委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齐心协力,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全程无缝对接,共同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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