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西安市鄠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建设、运行、使用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答复情况、行政诉讼应诉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布情况;
(八)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建设、运行、服务情况;
(九)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十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费用收取制度的实施情况
(十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
实行年度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0月中旬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于每年10月底前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举报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办理情况等,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省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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