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安市鄠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未建立健全发布审查、社会评议、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