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鄠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针对以下内容:

(一)按《条例》确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以及查询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规范性、便民性;

(四)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建设运行及服务情况;

(五)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2、特邀评议:邀请人大常委会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相关部门人员和新闻媒体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社会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评议对象、评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公众意见、改进措施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区政务公开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