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区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以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ahy.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网站及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有关资料查阅。
(三)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南段新农投大厦七楼;
联系电话:029--84882229;
值班号码:029--89017040;
通信地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南段新农投大厦七楼;
邮政编码:710300。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2)互联网申请。通过西安市鄠邑区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为确保及时收到答复,请务必填写正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根据实际工作,经市安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正常工作日:029—84882229;
节假日及下班时间:029—89017040;
办公地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南段新农投大厦七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邮政编码:710300;
电子邮箱:hyqyjglj84882229@163.com (本邮箱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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