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机构: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东街七号区政府三楼
邮政编码:710300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4812696 029-84822219(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huxiannyj@163.com
二、公开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部门职能;部门领导及业务分工;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3.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有关工作动态及新闻。
5.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7.其他。
主要包括: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要通过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http://www.xahy.gov.cn/)。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以前往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
(三) 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网站(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481269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东街七号区政府三楼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甘亭街道东街七号区政府三楼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030。传真:029-84822219。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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