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道路命名导则》已经2019年8月20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西安市鄠邑区道路命名导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区辖区内各类道路(包括地下通道、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标准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
第五条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采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发掘地名历史文化内函。
(三)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四)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五)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
(六)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七)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区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九)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中楼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十)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字序词。
(十一)新建和改建的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确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层次、序列、规范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六条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含80米)、长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
2.“大街”适用于宽60米以上(含60米)、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
3.“路”“街”适用于宽20米以上(含20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
4.“巷”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义叉路口等。
(四)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西路。道路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五)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路、西××路。
第七条 道路命名程序
本着简便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按投资渠道分级申报、审定。
(一)区民政局按照当年道路建设计划拟制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报区地名委员会审定。
(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
(三)成立地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
(四)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实地踏勘、拟定命名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拟定命名方案可采取社会征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征求意见应在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请报批工作。
第八条 区、镇编制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时编制地名规划。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区民政局应将道路命名批准文件抄送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并提供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文件。
第十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第十二条 因市政建设等原因需移动标志牌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标志设置部门通报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工程完成后应予以恢复。擅自移动、遮盖、涂改、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区民政局或者标志设置部门责令其赔偿或限期恢复原状,视其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区民政部门命名的地名原则上不变,未经民政部门命名的,应在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由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布,不符合命名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注销并进行更名。涉及项目、建筑物命名按《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管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户县新建道路居民区大型公共建筑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县政发〔2013〕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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