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95次(2019年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19〕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

四、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因故不能代行区长职务,由区长指定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区长报告。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区政府各局、各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区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加强团结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鄠邑。

十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十八、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加强对特定贫困群众精准帮扶,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强化对脱贫工作的考核监督。

十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化转型),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变化,及时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决策合法性。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联合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督促指导制定部门及时纠正或者提请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四、各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政法精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众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召开不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由区长确定,按程序办理。在预算执行中,区本级预算调剂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景区管理局)、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区政府法律顾问、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报刊、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五年规划纲要。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镇街、景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重要批示指示;

(二)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三)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七)审定和听取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有关重要事项的请示和报告;

(八)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九)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十)讨论和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镇街、景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涉及的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办单位在上报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征求书面意见并征得其同意,难以达成一致的,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出明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会的事项,如有重大原则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议题主办单位须在上报议题材料的同时提供议题《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议题的起草目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需解决或审定的重点问题、政策依据或可借鉴的经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分歧意见的调解情况。

四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方面: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景区管理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研究或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权责的,要充分征求意见,并附征求意见情况;形成的重大决策草案,应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经多方征集意见后,提出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报区长确定。区政府主要领导可直接签批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

(四)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挂文号的请示或报告)向区政府呈报。

(五)属于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法定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单位依职权办理和落实,不需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六)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议题主办单位和涉及单位按照议定事项迅速组织落实。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需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参加会议的负责同志在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视为其所在单位针对该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会前向区长汇报,按程序报区长签发。需报道的新闻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程序报区长审定。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区委的文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区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四十七、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会议的议题包括:

(一)听取和研究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推进重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

(二)以解决工作难点为目标,需要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及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的函件;

(三)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八、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会前向区长报告,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四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陪会,不通知与会议主题无关人员参会。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和印章管理

五十、公文的报送、审批、制发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西安市鄠邑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区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一、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和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外,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上报公文,应当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越过区政府办公室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二、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商;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

五十三、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四、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以及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五十五、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六、对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区级劳模外,确需以区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区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区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五十七、使用区人民政府印章,由区长批准;使用区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区政府党组印章,由区政府党组书记批准。使用区长签名章,由区长批准,或按区长签发的公文为准。

五十八、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各种印章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办理。使用印章必须有领导签字,不能电话或口头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用印后应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五十九、区政府委托各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府专用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出现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重要事项的印章使用,应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二、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六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对外发布或上报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报告等各类文件,必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同意。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调研、开会、学习、出访、休假等事宜离开西安市,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按程序向区委报备。

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联系)副区长、区长请假,经批准后,及时将请假说明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按程序向区委报备。

六十五、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重大节假日及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其他时段,严格落实“三级值班带班”制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带班及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置。

六十六、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全局性重大事项及政策措施出台、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重要外事活动等,区政府要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区政府各部门也要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区长报告或提交区政府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区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要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要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七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置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直面矛盾问题,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杜绝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切实为基层减负,提倡合并会议、套开会议,提高会议实效,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发扬“短实新”文风,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七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搞走秀式调研。

七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原则上不得出席商业性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八、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