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鄠邑区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及严查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市政办函〔2017〕287号)要求,为切实抓好全区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及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查处工作,特制定《西安市鄠邑区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及严查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西安市鄠邑区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及严查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完成原定点新列入取缔范围煤炭经营场所的清理取缔工作。

(二)建立煤炭供应体系管控联席会议制度。

(三)建立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倒查”制度。

(四)开展向“禁燃区”供应、运送和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行动,对违法车辆进行查扣,对违法煤炭进行收缴,对违法煤炭供应单位进行依法处理。

二、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全区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及严查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工作,我区建立以各镇街和市场监管局、经贸局、公安分局、城管局、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鄠邑区煤炭清理取缔供应体系管控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市场监管局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各镇街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确定一名领导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街

1.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供应体系管控,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

2.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本辖区煤炭清理取缔及供应体系管控联席会议机制,责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在期限内拒不清理、拒不配合的煤炭经营户进行强制清理取缔。

3.督导辖区公安部门制定本区域对向“禁燃区”运送高污染燃料车辆查扣执法行动的设卡布点和不定点机动巡查路线方案,明确本辖区设卡数量和巡查路线。

4.建立以各镇街牵头,召集公安、城管及铁腕治霾网格长(员)等执法监管人员,成立煤炭供应体系管控检查小组。

5.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组织管控检查小组在所属辖区的“禁燃区”内开展煤炭供应体系管控定点设卡排查和不定点机动检查,每周组织不少于3次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夜间执法检查。

6.做好本辖区煤炭经营场所的清理取缔工作,统计本辖区煤炭经营场所剩余煤炭数量的统计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户停止销售,由政府按照煤炭进货价予以收购,并将统计数量上报区经贸局。

(二)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组织召开西安市鄠邑区煤炭清理取缔及供应体系管控联席会议,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每周一九点半在市场监管局市场科召开本周工作计划汇报会,每周五下午三点召开本周情况汇报会,把好的做法上报给联席会议办公室(3473119252@qq.com,联系电话84814730)。

2.收集、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汇报全区煤炭供应体系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3.负责对“禁燃区”外定点煤炭经营场所的煤质进行抽样检测,对煤质超标的,依法立案处理,确保销售的煤炭质量达到西安市城市用煤标准。

4.参加我区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联合督导检查。

5.督导下级单位参加和开展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

6.对期限内未自行清理完毕的煤炭经营单位要求其变更营业执照,拒不变更的按照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

7.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查处中发现的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取缔。

8.做好煤炭经营户被收购煤炭后的差价补足预算及发放工作。

(三)区经贸局

1.根据区政府扩建“禁燃区”的要求,及时排查、明确和公布新扩建“禁燃区”内原定点的煤炭经营场所名单。

2.对禁燃区外的居民,以及因天然气、热力管网暂无法到位确需用煤保障日常生活的居民,出台用煤登记和建立购销台账等配套管理办法,发放相关购煤凭证,指导其“持证购煤”。

3.对“禁燃区”外的定点煤炭经营场所,督导其“亮证送煤、购销登记”。

4.对“禁燃区”外定点煤炭经营场所非法向“禁燃区”内运送、销售煤炭的,予以警告;多次警告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5.参加我区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联合督导检查。

6.督导下级单位参加和开展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

7.联系我区用煤单位(大唐二电厂、国维淀粉厂等企业)对经营户未清理的煤炭进行收购,并联系装卸工具及运输车辆。

(四)区公安分局

1.配合各镇街,牵头完成各辖区对向“禁燃区”运送高污染燃料车辆查扣执法行动的设卡布点和不定点机动巡查路线方案。

2.参加我区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联合督导检查。

3.督导下属单位完成警力部署,参加和开展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区城管局

1.按照《西安市2017年煤炭削减替代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7〕78号)要求,加强对从事餐饮、燃烤等行业使用原煤、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彻底消除餐饮、烧烤行业的原煤散烧问题。

2.配合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开展严查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联合执法检查。

(六)区财政局

负责做好罚没煤炭的后续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担当意识,充分认识煤炭清理取缔及严查高污染燃料供应行为对全市煤炭削减和大气污染防治的作用和意义,要将该项工作作为铁腕治霾的有力抓手,下大力,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迎难而上,主动作为,不推诿、不扯皮。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场监管局发挥办公室牵头作用,定期组织召开煤炭供应体系管控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镇街要明确一名领导、各部门明确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执行员,负责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接、推进本单位清理取缔煤炭及供应体系管控工作。同时,各单位还要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络。

(三)强化督查考核。参照《鄠邑区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铁腕治霾·保卫蓝天”督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各单位在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工作继续实施月度考核打分。一是凡是未建立强制取缔非法煤场联合执法力量的,没有预先联系煤炭收购企业的,将在该月扣除相应分数。二是凡对新列入拟取缔的经营户在期限内自行清理未到位,各镇街也未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强制取缔动行的,将在该月扣除相应分数。三是凡是本级未发现取缔,且在上级督导检查、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中发现有非法煤场的,将在该月扣除相应分数。

(四)严惩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向“禁燃区”供应高污染燃料行为,或不能提供“禁燃区”外定点煤场证明的,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现场进行查扣,追根溯源,倒查供煤单位,并对其进行查处。凡“禁燃区”外定点煤炭经营场所非法向“禁燃区”内运送、销售煤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消经营资格;凡非法煤炭经营场所非法向“禁燃区”内运送、销售煤炭的,由主管部门一律予以取缔。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和各部门每周四下午四点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好的做法上报至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科343119252@qq.com,联系电话84814730,联系人:马宝平),对于不报送情况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扣除当月的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