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鄠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高火险期及高火险气候、火灾高发时段前,区政府将提前发布戒严令。
二、森林防火区:鄠邑区自管区内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不含群众居住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焚香烧纸、吸烟、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焚烧地埂、焚烧秸秆、烧荒等野外用火;
(四)未采取防火措施,在架设输电线路、通信线缆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各项建设工程等工作中的施工用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及时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控峪。
五、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六、国有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等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管理范围、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切实做好各自管理区(经营区)森林防火工作,并接受区政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七、区政府将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防火管理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
九、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或蓄意引火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区林业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向辖区街道、景区管理局或森林防灭火部门举报,对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具体举报电话为:
蒋村街道 84903022 玉蝉街道 84923524
石井街道 84975101 景区管理局 84970100
区减灾办 89017040 森林火警 1211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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