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鄠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高火险期及高火险气候、火灾高发时段前,区政府将提前发布戒严令。

二、森林防火区:鄠邑区自管区内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不含群众居住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焚香烧纸、吸烟、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焚烧地埂、焚烧秸秆、烧荒等野外用火;

(四)未采取防火措施,在架设输电线路、通信线缆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各项建设工程等工作中的施工用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及时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控峪。

五、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六、国有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等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管理范围、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切实做好各自管理区(经营区)森林防火工作,并接受区政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七、区政府将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防火管理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

九、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或蓄意引火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区林业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向辖区街道、景区管理局或森林防灭火部门举报,对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具体举报电话为:

蒋村街道     84903022        玉蝉街道       84923524

石井街道     84975101        景区管理局    84970100

区减灾办     89017040        森林火警       1211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