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竹沟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DB61/T 1418-2021规定,结合实际,现将鄠邑区竹沟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概况

水库建于1958年,于1960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为小(2)型水库,设计库容为23万m3,校核洪水位为605.86m。

二、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工程管理范围为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开挖边线)20米之间的区域。溢洪道为两岸向外50米。输水道为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之间的区域。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外下游100米,左右岸50米。溢洪道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外100米。输水道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外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米。

三、审批事项及禁止行为

(一)审批事项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临时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2.打井、钻探,穿渠埋设管线的;

3.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4.其他必须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盗用和毁坏水库范围内一切水利工程设备和器材。

2.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垦殖、开渠、爆破、埋坟、采沙、挖土、堆放废弃物等。

3.向渠道及水库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4.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5.擅自开启水库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6.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7.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8.禁止垦种渠道,或者在渠道和渠岸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本通告(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