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陕西省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对涉及县级部门审批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全部衔接取消,其中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取消后改为备案。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事项,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坚决停止审批,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抓紧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西安市邑区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西安市鄠邑区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