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认真贯彻《政府投资条例》等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格规范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实施招标投标项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投资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区政府审定,严格审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区政府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落实采购项目资金预算。
二、区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按照我区年度下达的《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贯彻执行。
三、区发改委指导和协调我区招投标工作,对区级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财政局负责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招投标项目,区住建局负责的基建招投标项目,区交通局负责的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区水务局负责的水利工程招投标项目,按照各自行业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四、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区财政局下达的资金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预算采购。区财政局未下达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开展采购活动。
五、预算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必须通过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各单位未取得评审报告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不得开工建设。
六、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其他方式组织实施。
七、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八、紧急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采购单位方可自行组织紧急采购。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紧急情形: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三)因维稳、抢险、救灾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九、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实施前需提供设区市以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申请表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方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十、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十一、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十二、对于未经区财政局审核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对于擅自组织实施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责。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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