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总第128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西安市鄠邑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工作,在出现突发传染病疫情时,能够依法依规、科学快捷的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对我区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鄠邑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因自然灾害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建14支应急专业处置组,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依法依规,快捷有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3.科学规范,措施果断。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演练,重视日常学术交流和知识更新,在处置中做到方法科学规范,措施果断有效。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为保障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区委、区政府成立区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级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指挥部下设“一办十四组”。
(一)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各镇街,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鄠各单位。
(二)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司法局、区投资工信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机关事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联系与对接;负责指挥部日常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安排的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理、审核以指挥部或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种文件、指令等;负责全区关于疫情防控请示报告事项的办理;负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的各类调研、检查等活动的安排布置及组织实施等;负责安排指挥部的值班工作;负责指挥部的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工作;负责指挥部及办公室公文流转、保密工作;负责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公安鄠邑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调配医疗资源,制定完善医疗救治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全区各医疗机构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定点医院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开展医务人员传染病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培训;负责组建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指导全区医疗救治和病例转运工作;负责确定医学观察站;负责医疗废物处理;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疫情防控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教科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鄠邑分局、区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预防控制预案、方案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追踪工作;负责加强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负责收集整理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群的数量、分布及其他基本信息,并进行数据分析;负责为密切接触者协调宾馆等隔离场所保障;负责预测疫情的发生、流行趋势,提供相关数据、依据;负责组织疫情防控专家对疫情发展趋势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指导全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科局、区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舆情信息发布、防控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监测区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宣传防护科普知识;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涉外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委统战部
成员单位:区教科局、区人社局、公安鄠邑分局、区投资工信局。
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疫情防控的涉外问题;指导全区做好外籍人员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交通查控组
组长单位:区交通局、公安鄠邑分局
成员单位:区交运集团、鄠邑高铁站。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公交、出租和城际客运的运力保障和调配;负责督导区内客运站对进站乘客进行测温和查验登记,对客运车辆进行消毒,并督导客运站做好售票窗口、候车大厅、检票口、停车场以及卫生间、垃圾箱等区域消毒工作;负责全区应急保障车辆的调配;负责区域内市区级及镇街交通查控点的组织和业务指导;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场监管组
组长单位:区投资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局。
成员单位:公安鄠邑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秦岭保护局。
主要职责: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商品供应工作;负责加强畜禽防疫监督和农产品检疫检验及市场监管,禁止农贸市场内宰杀、出售活畜禽,严禁野生动物交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严禁经营、食用野生动物;负责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监管,督导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协助做好保障供应工作,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社区防控组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教科局、区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公安鄠邑分局、区人居办、区民宗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对疫区返乡、返校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督促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发放疫区返回人员健康提示书;加强学校、社区、农村等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学校、社区、镇(街)村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社区、镇(村)内扩散;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防控组设农业农村工作专班,由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组成,每日向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防控组、疫情防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复工复产组报告相关工作进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十)执法监督组
组长单位:区委政法委、公安鄠邑分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社区、镇街村追踪管理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员,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财政局、区投资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调度全区疫情防控、医疗救治重要物资;负责协调督促重要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和相关医疗机构,抓紧组织生产、采购紧缺物资;负责做好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短缺物资等相关工作;负责重点防控物资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农产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防控物资、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信息简报组
组长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
成员单位:公安鄠邑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归纳各工作组、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各园区相关信息,编发工作简报,统一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组
组长单位:区纪委监委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疫情防控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纠治防疫工作中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问题;负责查处防疫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负责对各工作组、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各部门、各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复工复产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委
副组长单位:区投资工信局、区人社局、公安鄠邑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区教科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规上企业、龙头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和全区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工作;负责做好与省复工复产工作组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对接,及时搜集、汇总和报送相关信息。
(十五)专家组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成立区级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1)分析评估传染病疫情的风险,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对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控和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提出传染病疫情不同阶段的启动、调整和终止建议;
(5)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
(6)分析评估传染病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应急处置策略和措施建议;
(7)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原因肺炎:发现≥1 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流脑病例、≥10 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 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 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 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病例,或出现≥1 例死亡病例。
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 例流感样病例,或≥5 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镇、街道等发生≥5 例病例,或者≥1 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1 周内,全区发生≥5 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镇街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13.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三)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
(五)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区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市、区)。
(3)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区)。
(4)一周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市级以上卫健系统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市(州)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0)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在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领导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工作,网络直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登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苗头,以便及时调查核实疫情。
(二)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依托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做好预警工作。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应详细询问和记录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波及范围,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病人的症状、体征,有否死亡,事件信息来源等基础资料,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核实后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向带班领导报告;带班领导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相关专业小组成员集中,迅速开展信息核实,确属突发传染病疫情,请示启动鄠邑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方)案,各小组长负责联络其应急队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3.突发传染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接到区级医疗机构和镇街卫生院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进行疫情核实,自信息确认时点起,2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同时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4.突发公共事件网络直报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六、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和特点做出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等发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反应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疫情监测控制组出发,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时间、地点、人群三间分布)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向邻近区县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2.采样检验。应急检验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如无检测能力,应立即送西安市疾控中心,查找致病原因。
3.确定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跨区域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经市政府批准对传染病疫区实施控制。
4.保护易感人群。做好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5.消毒杀虫灭鼠。卫生监测消毒组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和指导开展疫点随时消毒、预防性消毒、终末消毒;指导开展灭蚊、灭蝇、灭蟑螂、灭鼠工作。
6.追踪和医学观察。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强制措施。必要时建议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8.资料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9.健康教育。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10.事件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的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情况;并积极向省、市CDC反馈情况,在省、市CDC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预防用防护设备、消毒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并按照规定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市CDC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同时争取上级在人员、技术、设备及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七、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加强全区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2.应急机动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动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从而在全区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的应急演练,达到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物资保障
后勤保障组要做好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三)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突发传染病疫情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证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
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应急的单位或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时,应提供交通车辆,车辆要搞好保养,司机要随时待命。
(五)法律保障
应急机动队及有关单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宣传和健康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方案实施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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