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市政办发〔2019〕31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村民宅基地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已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现将《西安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西安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含西咸新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性 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三、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类建设项目
(一)受理机构。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决定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县局。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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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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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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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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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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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书面意见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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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四邻意见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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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办)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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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原则1:1000) |
原件 |
3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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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原件 |
3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审查;
3.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4.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作出许可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办结时间。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农村村民住宅类建设项目(分新建、原址改建、原址扩建三类)
(一)受理机构。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决定机构。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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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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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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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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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
复印件 (核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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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书面意见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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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四邻意见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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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地四至图 |
原件 |
3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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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方案或 简要设计说明 |
原件 |
3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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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仅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改计划危房改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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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报告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报者提交 |
仅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改计划危房改造需提供 |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2.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4.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许可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办结时间。
法定时限:45日。
(六)办理流程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处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类违法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函告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及时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并抄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农村村民住宅类违法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查处。
六、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领取与发放。
1.全市实行统一领取、统一编号,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向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取;
2.区县、开发区分局负责向市资源规划局统一领取;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县、开发区分局统一领取。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盖公章相关事宜。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类建设项目。
按规定程序办理完结后,统一加盖“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2.农村村民住宅类建设项目。
按规定程序办理完结后,加盖项目所在地“XX镇人民政府”或者“XX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农村村民建房”有关事宜说明。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执行城市规划而未编制村庄规划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如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限翻建、改建、扩建),需提供危房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程序按照《办事指南》“农村村民住宅类建设项目”有关要求执行,房屋面积、层数、高度等相关指标不得超出《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四)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高陵区等列入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可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六)西咸新区可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附件:1.受理通知单
2.现场踏勘记录表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