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安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市政办发〔2019〕31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村民宅基地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已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现将《西安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西安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含西咸新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性    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三、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类建设项目

(一)受理机构。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决定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县局。

(三)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表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书面意见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四邻意见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镇政府(街办)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意见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原则1:1000)

原件

3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原件

3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审查;

3.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4.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分局作出许可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办结时间。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农村村民住宅类建设项目(分新建、原址改建、原址扩建三类)

(一)受理机构。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决定机构。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表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个人书面申请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复印件

(核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书面意见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四邻意见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房屋用地四至图

原件

3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房屋设计方案或

简要设计说明

原件

3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仅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改计划危房改造需提供

危房鉴定报告

原件

1份

必要

申报者提交

仅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改计划危房改造需提供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2.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4.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许可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办结时间。

法定时限:45日。

(六)办理流程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处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类违法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函告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及时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并抄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农村村民住宅类违法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查处。

 

六、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领取与发放。

1.全市实行统一领取、统一编号,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向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取;

2.区县、开发区分局负责向市资源规划局统一领取;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县、开发区分局统一领取。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盖公章相关事宜。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类建设项目。

按规定程序办理完结后,统一加盖“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2.农村村民住宅类建设项目。

按规定程序办理完结后,加盖项目所在地“XX镇人民政府”或者“XX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农村村民建房”有关事宜说明。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执行城市规划而未编制村庄规划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如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限翻建、改建、扩建),需提供危房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程序按照《办事指南》“农村村民住宅类建设项目”有关要求执行,房屋面积、层数、高度等相关指标不得超出《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四)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高陵区等列入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可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六)西咸新区可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附件:1.受理通知单

         2.现场踏勘记录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类建设项目)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农村村民住宅类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