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1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6〕2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鄠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新增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古树名木移植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区秦保局、区城管执法局主管,区政府(由区秦保局、区城管执法局承办)实施。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 号〕等精神,明确“燃气经营许可”为市级权限,删去由区住建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许可”1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将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名称调整为“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名称调整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四、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将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主管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五、根据市级机构改革情况,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市资源规划局鄠邑分局调整为区秦保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区秦保局(爆破活动审批,按照省级行业管理要求实施)”调整为“区政府(由区秦保局承办)”。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的决定》(2025年1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受委托事项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省级行政机关与市、区县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八、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机关。
此前我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西安市鄠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根据调整修订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对清单内事项全链条全领域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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