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5〕2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鄠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情况,删去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删去区城管执法局主管并实施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根据2024年10月18日区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审定区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划转承接区农业农村局12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请示》,将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许可”“兽药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区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承接办理。现调整以上12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区数据和行政审批局,主管部门为区农业农村局。
四、根据市级“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情况,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区住建局调整为区水务局,实施机关均为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2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公安鄠邑分局主管并实施。“坝顶兼做公路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有关单位实施,市区两级不再实施。
六、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将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实际,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等5项事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区县不再实施。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九、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机关。
此前我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西安市鄠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根据调整修订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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