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0〕1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关系着小区业主及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省、市相继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义务和权责更加明晰,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高城市品味。各街办和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和谐稳定,创建文明城镇为目标,全面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及时化解新的收费办法落实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我区平稳落地,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新旧政策衔接
1.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式。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
宅、非住宅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
将原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三费合一,实行“一费制”管理。即: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3.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严格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即:住宅预售前,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预售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停车场类别以及物业服务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等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4.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整流程
我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街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
2.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筒称“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3.物业服务等级经住建部门认定后(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住建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不变,只调整与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各司其职,加强监管
区发改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做好物业服务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加大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査力度,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纳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办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督促物业企业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过程中,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
附件:《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0〕18号).pdf
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鄠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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