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起草《秦岭北麓鄠邑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据《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陕国土资发〔2018〕128号)、《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指导意见》(陕自然资发〔2018〕9号)、《秦岭北麓西安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和《西安市鄠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7-2025)》,我局起草了《秦岭北麓鄠邑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
二、治理恢复责任主体
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指导意见》和《秦岭北麓西安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对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退出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以市、区县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省、市级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对生产、停产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基金,实施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监测工程。
三、我区矿山现状
目前,我区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共四个,均停产,分别是黄柏峪建筑石料矿、串长沟石权石灰岩矿、涝峪东流水铜矿、郭清石墨矿,其他均为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退出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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