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
在涉秦岭北麓土地违法排查和整治工作中,部门和镇街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领域行政执法中还存有职能不清、权责不明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镇街、部门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责,充分发挥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确认职能、监管职能、服务职能和拓展职能,推进各行政主体正确履责、依法履责,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区政府办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领域镇街和部门行政执法权责的通知》(草拟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过程
区政府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紧密结合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局以及各镇街工作职责以及我区实际,经多次修改形成《通知》。同时,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区政府办充分征求了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意见附后),形成了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国土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权责、城乡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权责以及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第一部分为“国土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权责”。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局和镇政府在国土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责。
区资源规划分局对以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2.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3.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7.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或者限期拆除处罚决定权利救济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区农业局对以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1.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2.负责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上报土地违法案件;3.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展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和移送等工作;4.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二)第二部分为“城乡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权责”。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区资源规划分局和镇政府在城乡规划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责。
区资源规划分局对以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要求的行为;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两种的行为之一的;3.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5.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三种的行为之一的;6.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镇政府对以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坚持职权法定,严守权力边界”“厘清法定职责,做到履职尽责”“落实三项制度,严格执法程序”“深化执法练兵,提高执法本领”四项工作要求。同时,明确2020年1月1日起,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面履行国土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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