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鄠政办发﹝2019﹞31号)。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工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鄠政办发〔2018〕210号)文件要求及税务工作要求,特制定《西安市鄠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点内容
《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七部分,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参保范围和标准、缴费登记与变更、征收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三、注意事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涉及人员广、征收难度大,《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对区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人民银行、审计局、民政局、税务局及各街镇的职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在区委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齐心协力,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全程无缝对接,共同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
四、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征收机关为区人社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征收机关为区卫计局。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只是征收主体的变化,各项政策都没有变化。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实行多种方式征收,按年缴纳。缴费人可采取多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委托代征、银行代收、代扣代缴、手机APP、上门申报等方式,适时拓展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缴费。
缴费人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征缴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将按实际缴费数额向缴费人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补缴费及特殊情况的缴费按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提供的补缴费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正常缴费期限为10月1日-12月31日(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当年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当年缴纳次年),具体缴费期限由区政府确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五、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文件不符的相关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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