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避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加强我区对避灾转移人员的统筹管理,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前,避灾群众得到规范有序、快捷高效的救助。按照区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22年10月18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制订了现行的《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以政府办名义印发。按照2024年7月24日区政府防汛安置点建设专题会议精神,对《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目的意义
制定《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明确了避灾转移安置的程序、范围、责任主体以及避灾转移期间的运行经费等相关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三、修改过程
结合2022年区政府办印发的《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鄠政办发〔2022〕67号),根据7月24日区政府防汛安置点建设专题会议精神,形成了《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初审稿。8月5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于8月20日形成了《西安市鄠邑区自然灾害避灾转移安置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原文为:“避灾转移安置对象的范围:辖区内地质灾害点、低洼区域、危房户的居民,其他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修改为“避灾转移安置对象的范围为:辖区内地质灾害点、山洪灾害危险区、低洼易涝点、积水点、城乡危房户的群众,其他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此条增加了山洪灾害危险区、积水点、城乡危房户的群众。
第二章 转移安置的管理,第七条原文为:“自然灾害避灾人员转移安置期间产生的运行经费,根据安置人员数量、避灾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区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环山路以北平原街道(甘亭、余下、玉蝉、五竹、渭丰、祖庵、甘河、涝店)每人每天补助20元,环山路以南山区街道(玉蝉西涝峪口、蒋村、石井、景区管理局)每人每天补助30元”;修改为“自然灾害避灾人员转移安置期间产生的运行经费,根据避灾人员数量、避灾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区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环山路(107省道)以北区域(平原)每人每天补助20元,环山路(107省道)以南区域(山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避灾转移期间产生运行经费拨付各街道、景区管理局,主要用于避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的开展。”核心修改了环山路(107省道)以南区域(山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从30元提高到50元,并拨付到各街道、景区管理局,用于避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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