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文件为2021年1月20日公布并实施,现已经过期,亟需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2023年4月19日);
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23号);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
5.《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252号)。
三、内容解读
1.本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鄠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鄠政发〔2021〕3号)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2.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含义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
3.集体建设用地执行标准
征地过程中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4.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5.加强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监督管理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办要周密组织,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管理和实施后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加强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6.认真做好新旧征地标准衔接工作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鄠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鄠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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