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才卖16万,现在零部件成本核算12万多,我公司认为该价格虚高,无法予以采信。”
“规模生产和定制小批量生产价格不能一概而论,我公司主张的物料成本有理有据!”
这是一起涉及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康利公司与原告安顺公司就委托生产200辆定制新能源汽车项目达成合意,并签订《物料备料合同》,被告星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康立公司在委托生产126辆汽车后停止委托,双方因呆滞物料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鄠邑区法院。
“我这段时间好像一直都在做算术题,判决书上加减乘除都有。”承办法官曹静说道。
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呆滞物料成本数额,安顺公司与康利公司的主张相差数倍,争议极大。车辆生产工艺复杂,单车物料有上千种,小到螺栓螺母,大到电池发动机,而市场交易受多方因素影响,不同数量、渠道、当事人议价能力都会影响物料成本数额。由于涉及商业机密,生产成本也无市场标准参考。
如何确定呆滞物料成本数额是那段时间曹静想起来就头疼的问题。
“也许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谈过物料成本……”灵机一动的曹静立刻开始行动,再次详细查看卷宗材料。几百页的证据材料,她看了又看,终于在数千条聊天记录中发现一条关键证据。
原来,双方项目负责人曾经在缔约过程中确认过零部件成本数额,略高于原告主张数额。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因原告已备物料未完全达到200车副,应对不足部分成本予以扣除,对于原告报价高于被告康利公司的部分,视为原告的自认,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扣除;对于原告报价低于被告康利公司的部分,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单价成本,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就该部分按照被告康利公司自认的数额进行扣除。
一番加减乘除计算后,曹静松了一口气,但紧接着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双方对于仓储费用仍有争议。合同中对于仓储平米单价有明确约定,但康利公司主张部分物料为原告常备物料,故在实际仓储面积上产生争议。
谈不拢,就到实地现场测量一下。在安顺公司自备物料转移前后,进行了两次勘验,终于得出了实际仓储面积。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目前1000余万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鄠邑区法院坚持依法裁判,高效执行,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并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综合做出裁判,做到公理之下,正义不朽,真正体现出了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件办理结束后,安顺公司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直是鄠邑区法院的重点工作。比起企业事后的肯定,法院更希望能够通过常态化‘法治体检’等服务,让更多企业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持续发展壮大、做优做强。”鄠邑区法院负责人董刚说道。(文中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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