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湘鄂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我局2025年12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5〕105号)要求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屈雪萍、杨涛、马登科、王智豪、王玲玲、纪风琴、张菊霞、吴平安、刘声霞等9人2025年10月至2025年11月工资60275元后,仅履行了部分责任(支付了王智豪等9人部分工资共计10000元),还剩余50275元工资逾期未支付。
你单位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鄠人社监罚字〔2026〕3号),决定处罚15000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特此公告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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