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昇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存在我局2024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鄠人社监令字〔2024〕75号),要求你单位支付张卫民工资后,未按要求改正,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鄠人社监罚告字〔2025〕1号),拟决定处罚18000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电话:029-84810723
联系地址:鄠邑区兆丰东路654号
特此公告
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