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农村集市食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者: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告知:

1. 经营资质要求: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务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明,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超范围经营。若销售食用农产品,虽无需食品经营许可,但应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2. 人员管理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时保持个人卫生。

3. 进货查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仔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 食品贮存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腐等设施。食品应分类存放,隔墙离地,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 标签标识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或外置标签牌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应分区销售,混装销售时,需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分装销售的,应依据原包装标识信息规范标识,并展示原合格证。

6. 销售过程要求: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食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应与非食品、预包装食品等分离或分隔设置,避免交叉污染。提供专门的销售工具,防止消费者直接用手接触食品。销售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散装食品,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7. 禁止销售食品范围:严禁销售无合法资质生产、无标签标识、过期变质、掺杂掺假、感官性状异常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散装食品。

请各位销售者严格遵守上述要求,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