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广大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经检查发现,目前我区部分商户仍存在使用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原本色泽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管局特作如下提醒告知:
1.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使用“生鲜灯”的违法性。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自查自纠。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停止使用“生鲜灯”,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等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换,保障新规定按时落实。
3.违法必究。《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接受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权进行监督,在《办法》施行后发现违法行为的,可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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