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体要求
根据2021年3月10日印发的《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要求,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年限LPR,按照实际执行利率贴息。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现行机制基本稳定。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十)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一)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十二)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启用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政府及主办银行按比例分担。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十三)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
1、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
2、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
3、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十四)实施时间:2021年3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办理流程
(一)主办银行。农行鄠邑区支行、中行鄠邑区支行、邮储银行鄠邑区支行、秦农银行鄠邑区支行、户县海丝村镇银行等5家银行为小额信贷主办银行。
(二)贷款操作流程。小额贷款按照项目审核、贷款申请、银行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贷款贴息等程序进行操作。
1、项目审核:有贷款需求的脱贫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走访,核实贷款用途,签署意见后报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区乡村振兴局提供名单给主办银行。
2、贷款申请:脱贫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小额信贷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向主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3、银行调查审批:银行建立绿色通道,按简化程序审批。
4、签订合同:对审批通过的小额信贷,及时与脱贫户及家庭成员签订贷款合同。对于审批不通过的小额信贷,银行与脱贫户及家庭成员签订告知书并留取影像资料。
5、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主办银行及时发放贷款,并登记小额信贷台账。
6、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主办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保证贷款到期收回。
7、到期收回:主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至少30天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
8、贴息申报:根据主办银行签订的合同,每季度主办银行代脱贫户申请、申报贴息资金,区财政局审定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主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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