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保障对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800元/月,农村65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办(景区管理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标工作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市级标准执行:

城市低保标准80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分类施保:70周岁以上老人增发30%、18周岁(不含)以下增发40%、重病重残增发60%。

农村低保标准650元/人·月;实行分档救助一档630、二档520元、三档410元分类施保:70周岁以上老人增发30%、18周岁(不含)以下增发40%、重病重残增发60%。

三、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3、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复印件;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退休人员应提供近期工资(城镇6个月、农村为12个月)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发放流水清单;6、家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7、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8、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证明;9、家有高中生或大学生需提供在校学习证明;10、因大病致贫的需提供患病诊断证明及近期花费票据;11、惠民一卡通账号复印件;12、其它应提供的相关证明。

四、受理单位:各街办(景区管理局)民政办。

五、办理程序:个人申请,街办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并长期公示。

六、单户保政策:农村低收入家庭(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西安市医保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的41种病种范围确定。

七、联系方式: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救助科:029-8482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