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5月23日22时04分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汉济渭二期工程施工准备I标项目部黄午隧道19号支洞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要求,6月24日区安委办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水务局、石井街道组成的专项评估组,6月26日评估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汉济渭二期工程施工准备I标项目部黄午隧道19号支洞“5·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评估。
二、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落实情况
1.刘某,葛洲坝引汉济渭项目部项目常务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23年10月30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2023年11月23日,公安鄠邑分局下发了立案决定书〔鄠公(刑)立字〔2023〕2646号〕,对鄠邑区5.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葛洲坝集团引汉济渭项目部项目经理马某某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部长严某某未按照葛洲坝集团引汉济渭项目部印发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葛引汉济渭安监〔2022〕90号)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葛洲坝集团引汉济渭项目部对项目经理马某某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部长严某某进行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3.陕西子午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黄午隧道19号支洞项目经理康某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黄午隧道19号支洞开挖班组长熊某某未认真履行作业现场安全巡查职责,未发现核心土滑塌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陕西子午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引汉济渭二期工程施工准备I标项目黄午隧道19号支洞开挖班组长熊某某开除,处理结果已报鄠邑区应急管理局。
4.高某,鄠邑区水务局引汉济渭协调办主任,作为鄠邑区水务局负责该项目鄠邑段征地协调及已开工项目环境保障工作的业务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区水务局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问责结果已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5.王某某,石井街道城建人居办主任,作为负责引汉济渭二期工程19号支洞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落实安全检查职责不严格,石井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问责结果已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落实情况
1.葛洲坝集团引汉济渭项目部作为施工总包单位,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未做到整改闭环管理,危大工程方案未对核心土滑塌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公示,技术交底内容没有针对性,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葛洲坝集团引汉济渭项目部作出罚款4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2.陕西子午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细致,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巡查未发现核心土滑落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陕西子午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3.北京市中冠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漏洞问题,任命的黄午隧道19号支洞现场监理未履行监理巡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北京市中冠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4.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葛洲坝集团引汉济渭项目部、陕西子午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冠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能够积极整改,及时召开会议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管控措施,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全面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强化日常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评估结论
评估组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汉济渭二期工程施工准备I标项目部黄午隧道19号支洞“5·23”事故,各责任单位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和防范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
西安市鄠邑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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